睡蓮‧池水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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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-May-24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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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 :: 標準之路

避免常見的六種 HTML5 錯誤用法

Richard Clark
 
http://html5doctor.com/avoiding-common-html5-mistakes/ 
小易  http://www.ued163.com/1820/译文避免常见的六种html5错误用法/


一、不要使用section作為div的替代品

人們在標籤使用中最常見到的錯誤之一就是隨意將 HTML5 的 <section>等價於 <div>——具體地說,就是直接用作替代品(用於樣式)。在 XHTML 或者 HTML4 中,我們常看到這樣的代碼:

<!-- HTML 4-style code -->
<div id="wrapper">
  <div id="header">
    <h1>My super duper page</h1>
    <!-- Header content -->
  </div>
  <div id="main">
    <!-- Page content -->
  </div>
  <div id="secondary">
    <!-- Secondary content -->
  </div>
  <div id="footer">
    <!-- Footer content -->
  </div>
</div>

而現在在 HTML5 中,會是這樣:

<!-- 請不要複製這些代碼!這是錯誤的! -->
<section id="wrapper">
  <header>
    <h1>My super duper page</h1>
    <!-- Header content -->
  </header>
  <section id="main">
    <!-- Page content -->
  </section>
  <section id="secondary">
    <!-- Secondary content -->
  </section>
  <footer>
    <!-- Footer content -->
  </footer>
</section>

這樣使用並不正確:<section> 並不是樣式容器。section 元素表示的是內容中用來幫助構建文檔概要的語義部分。它應該包含一個頭部。如果你想找一個用作頁面容器的元素(就像 HTML 或者 XHTML 的風格),那麼考慮如 Kroc Camen 所說,直接把樣式寫到 body 元素上吧。如果你仍然需要額外的樣式容器,還是繼續使用 div 吧。

基於上述思想,下面才是正確的使用 HTML5 和一些 ARIA roles 特性的例子(注意,根據你自己的設計,你也可能需要加入 div)

<body>
  <header>
    <h1>My super duper page</h1>
    <!-- Header content -->
  </header>
  <div role="main">
    <!-- Page content -->
  </div>
  <aside role="complementary">
    <!-- Secondary content -->
  </aside>
  <footer>
    <!-- Footer content -->
  </footer>
</body>

如果你還是無法確定使用哪種元素,那麼我建議你參考 HTML5 sectioning content element flowchart

二、只在需要的時候使用header和hgroup

寫不需要寫的標籤當然是毫無意義的。不幸的是,我經常看到 header 和 hgroup 被無意義的濫用。你可以閱讀一下關於 headerhgroup 元素的兩篇文章做一個詳細的了解,其中內容我簡單總結如下:

‧header 元素表示的是一組介紹性或者導航性質的輔助文字,經常用作 section 的頭部。
‧當頭部有多層結構時,比如有子頭部,副標題,各種標識文字等,使用 hgroup 將 h1-h6 元素組合起來作為 section 的頭部。

header的濫用

由於 header 可以在一個文檔中使用多次,可能使得這樣代碼風格受到歡迎:

<!-- 請不要複製這段代碼!此處並不需要 header -->
<article>
  <header>
    <h1>My best blog post</h1>
  </header>
  <!-- Article content -->
</article>

如果你的 header 元素只包含一個頭部元素,那麼丟棄 header 元素吧。既然 article 元素已經保證了頭部會出現在文檔概要中,而 header 又不能包含多個元素(如上文所定義的),那麼為什麼要寫多餘的代碼。簡單點寫成這樣就行了:

<article>
  <h1>My best blog post</h1>
  <!-- Article content -->
</article>


<hgroup> 的錯誤使用

在 headers 這個主題上,我也經常看到 hgroup 的錯誤使用。有時候不應該同時使用 hgroup 和 header:

‧如果只有一個子頭部
‧如果 hgroup 自己就能工作的很好...這不廢話麼

第一個問題一般是這樣的:

<!-- 請不要複製這段代碼!此處不需要 hgroup -->
<header>
  <hgroup>
    <h1>My best blog post</h1>
  </hgroup>
  <p>by Rich Clark</p>
</header>

此例中,直接拿掉 hgroup,讓 heading 裸奔吧。

<header>
  <h1>My best blog post</h1>
  <p>by Rich Clark</p>
</header>

第二個問題是另一個不必要的例子:

<!-- 請不要複製這段代碼!此處不需要 header -->
<header>
  <hgroup>
    <h1>My company</h1>
    <h2>Established 1893</h2>
  </hgroup>
</header>

如果 header 唯一的子元素是 hgroup,那還要 header 幹神馬[蓮按:神馬是大陸流行網絡用語,是“什麼”的意思]?如果 header 中沒有其他的元素(比如多個 hgroup),還是直接拿掉 header 吧。

<hgroup>
  <h1>My company</h1>
  <h2>Established 1893</h2>
</hgroup>

關於 <hgroup> 更多的例子和解釋,請參閱相關文章

三、不要把所有列表式的鏈接放在 nav 裏

隨著 HTML5 引入了 30 個新元素(截止到原文發布時),我們在構造語義化和結構化的標籤時的選擇也變得有些不慎重。也就是說,我們不應該濫用超語義化的元素。不幸的是,nav 就是這樣一個被濫用的例子。nav 元素的規範描述如下:

nav 元素表示頁面中鏈接到其他頁面或者本頁面其他部分的區塊;包含導航連接的區塊。

注意:不是所有頁面上的鏈接都需要放在 nav 元素中——這個元素本意是用作主要的導航區塊。舉個具體的例子,在 footer 中經常會有衆多的鏈接,比如服務條款,主頁,版權聲明頁等等。footer 元素自身已經足以應付這些情況,雖然 nav 元素也可以用在這裏,但通常我們認為是不必要的。

WHATWG HTML spec

關鍵的詞語是“主要的”導航。當然我們可以互相噴上一整天什麼叫做“主要的”。而我個人是這樣定義的:

‧主要的導航
‧站內搜索
‧二級導航(略有爭議)
‧頁面內導航(比如很長的文章)

既然並沒有絕對的對錯,所以根據一個非正式投票以及我自己的解釋,以下的情況,不管你放不放,我反正不放在 <nav> 中:

‧分頁控制
‧社交鏈接(雖然有些社交鏈接也是主要導航,比如“關於”“收藏”)
‧博客文章的標籤
‧博客文章的分類
‧三級導航
‧過長的 footer

如果你不確定是否要將一系列的鏈接放在 nav 中,問你自己:“它是主要的導航嗎?”為了幫助你回答這個問題,考慮以下首要原則:

‧如果使用 section 和 hx 也同樣合適,那麼不要用 nav — Hixie on IRC
‧為了方便訪問,你會在某個“快捷跳轉”中給這個 nav 標籤加一個鏈接嗎?

如果這些問題的答案是“不”,那就跟 <nav> 鞠個躬,然後獨自離開吧。

四、figure 元素的常見錯誤

figure 以及 figcaption 的正確使用,確實是難以駕馭。讓我們來看看一些常見的錯誤。

不是所有的圖片都是figure

上文中,我曾告訴各位不要寫不必要的代碼。這個錯誤也是同樣的道理。我看到很多網站把所有的圖片都寫作 figure。看在圖片的份上請不要給它加額外的標籤了。你只是讓你自己蛋疼[蓮按:蛋疼亦是大陸流行網絡用語,意思是吃飽了撐做無聊的事],而並不能使你的頁面內容更清晰。

規範中將 figure 描述為“一些流動的內容,有時候會有包含於自身的標題說明。一般在文檔流中會作為獨立的單元引用。”這正是 figure 的美妙之處——它可以從主內容頁移動到 sidebar 中,而不影響文檔流。

這些問題也包含在之前提到的 HTML5 element flowchart 中。

如果純粹只是為了呈現的圖,也不在文檔其他地方引用,那就絕對不是 <figure> 。其他視情況而定,但一開始可以問自己:“這個圖片是否必須和上下文有關?”如果不是,那可能也不是 <figure>(也許是個<aside>)。繼續:“我可以把它移動到附錄中嗎?”如果兩個問題都符合,則它可能是 <figure>。

Logo並不是figure

進一步的說,logo也不適用於 figure。下面是我常見的一些代碼片段:

<!-- 請不要複製這段代碼!這是錯的 -->
<header>
  <h1>
    <figure>
      <img src="/img/mylogo.png" alt="My company" class="hide" />
    </figure>
    My company name
  </h1>
</header>
<!-- 請不要複製這段代碼!這也是錯的 -->
<header>
  <figure>
    <img src="/img/mylogo.png" alt="My company" />
  </figure>
</header>

沒什麼好說的了。這就是很普通的錯誤。我們可以為 logo 是否應該是 H1 標籤而互相噴到牛都放完回家了,但這裏不是我們討論的焦點。真正的問題在於 figure 元素的濫用。figure 只應該被引用在文檔中,或者被 section 元素圍繞。我想你的 logo 並不太可能以這樣的方式引用吧。很簡單,請勿使用 figure。你只需要這樣做:

<header>
  <h1>My company name</h1>
  <!-- More stuff in here -->
</header>

Figure 也不僅僅只是圖片

另一個常見的關於 figure 的誤解是它只被圖片使用。figure 可以是視頻,音頻,圖表,一段引用文字,表格,一段代碼,一段散文,以及任何它們或者其他的組合。不要把 figure 局限於圖片。web 標準的職責是精確的用標籤描述內容。

五、不要使用不必要的type屬性

這是個常見的問題,但並不是一個錯誤,我認為我們應該通過最佳實踐來避免這種風格。

在 HTML5中,script 和 style 元素不再需要 type 屬性。然而這些很可能會被你的 CMS 自動加上,所以要移除也不是那麼的輕鬆。但如果你是手工編碼或者你完全可以控制你的模板的話,那真的沒有什麼理由再去包含 type 屬性。所有的瀏覽器都認為腳本是 javascript 而樣式是 css 樣式,你沒必要再多此一舉了。

<!-- 請不要複製這段代碼!它太沉餘了! -->
<link type="text/css" rel="stylesheet" href="css/styles.css" />
<script type="text/javascript" src="js/scripts" /></script>

其實只需要這樣寫:

<link rel="stylesheet" href="css/styles.css" />
<script src="js/scripts" /></script>

甚至指定字符集的代碼都可以省略掉。Mark Pilgrim 在 Dive into HTML5 的語義化一章中作出了解釋。

六、form屬性的錯誤使用

HTML5 引入了一些 form 的新屬性,以下是一些使用上的注意事項:

布爾屬性

一些多媒體元素和其他元素也具有布爾屬性。這裏所說的規則也同樣適用。

有一些新的 form 屬性是布爾型的,意味著它們只要出現在標籤中,就保證了相應的行為已經設置。這些屬性包括:

‧autofocus
‧autocomplete
‧required

坦白的說,我很少看到這樣的。以 required 為例,常見的是下面這種:

<!-- 請不要複製這段代碼! 這是錯的! -->
<input type="email" name="email" required="true" />
<!-- 另一個錯誤的例子 -->
<input type="email" name="email" required="1" />

嚴格來說,這並沒有大礙。瀏覽器的 HTML 解析器只要看到 required 屬性出現在標籤中,那麼它的功能就會被應用。但是如果你反過來寫 equired=”false”呢?

<!-- 請不要複製這段代碼! 這是錯的! -->
<input type="email" name="email" required="false" />

解析器仍然會將 required 屬性視為有效並執行相應的行為,盡管你試著告訴它不要去執行了。這顯然不是你想要的。

有三種有效的方式去使用布爾屬性。(後兩種只在 xthml 中有效)

‧required
‧required=""
‧required="required"

上述例子的正確寫法應該是:

<input type="email" name="email" required />

    «« HTML5 標準將在 2014 年完成

專題

引用

  • 文章地址: http://waterlily-lsl.com/modules/article/view.article.php/c1/258
  • 引用地址: http://waterlily-lsl.com/modules/article/trackback.php/25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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